
2019年03月21日 15:39
(2019年3月21日上海市醫院協會三屆四次理事會暨三屆六次常務理事會會議審議通過)
為了加強和規范對各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的管理,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和《上海市醫院協會章程》,參照《中國醫院協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的有關條款,結合本會的工作實際,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一條 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是本會根據工作需要,依據業務范圍的劃分或會員組成特點設立的專門從事某領域業務活動的非法人機構。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的名稱前應冠以“上海市醫院協會”,命名方式為“上海市醫院協會ΧΧ專業委員會”。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受本會領導和管理,對本會負責。
第二條 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緊緊圍繞醫院管理、醫改的重點、難點,根據會員需求和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的專業范圍開展活動。
(二)加強會員之間、醫院之間的溝通交流與合作,積極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三)結合醫院管理開展調查研究和學術交流,推廣本領域的新知識、新理念、新方法和新成果。
(四)加強對委員和會員法律法規的學習及廉潔自律教育。
(五)積極通過各種形式進行行業正能量的宣傳。
(六)承辦本會委托與授權的相關工作。
第三條 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開展活動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嚴格遵守“八項規定”,做到自律守信,開展活動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應勤儉節約,講究實效。
(三)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實行主任委員領導下的分工負責制。堅持民主辦會,重大事項須經專業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討論決定。
(四)自覺接受本會的領導管理和監督,重要事項應及時向本會請示、報告。
第四條 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的設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明確的行業管理需求、工作任務和業務范圍,已形成相對獨立的專業領域或學科體系,與本會其他既有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不存在交叉重復。
(二)已在本市醫院形成獨立管理部門或專業科室,并有造詣較深的行業或專業帶頭人,以及熱心本會工作的骨干和會員隊伍。
(三)具備獨立開展某領域管理和學術活動的條件和能力。
第五條 申請設立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應由5名及以上在本專業領域具有一定影響的本會會員作為發起人,向本會提交成立該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的申請,說明成立的理由和目的、任務、業務范圍等。本會收到申請后,由本會秘書處聽取相關意見并報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討論研究及初步審核,經本會會長辦公會審定后列入年度工作計劃在當年理事會會議上審議通過后啟動籌建工作。
新建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獲準后,由本會辦公室與組織工作委員會、發起人等協商成立籌備工作組。根據本會對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組成人員條件和要求,籌備工作組提出專業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候選單位)建議名單,報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核后,由本會辦公室以書面形式向候選人所在單位征求意見。本會辦公室負責匯總單位征求意見的結果,報組織工作委員會審定。
新建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正式成立后,及時將名稱、負責人等有關情況向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和上海市社團管理局報備。由本會按規定刻制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印章,印章由本會辦公室統一保管,按規定使用。
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在充分論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礎上,尚可申請成立專業學組。由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經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后方可設立。專業學組在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六條 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的組成:
(一)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委員總數一般為50-55人,可根據本專業領域的發展情況和會員的實際人數,酌情增加或減少委員人數。
(二)委員名額分配,應充分考慮各大系統,區屬醫院、專科醫院和社會辦醫機構要有一定比例的委員名額。
(三)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4-6人。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秘書若干名,秘書人選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協商提名決定。
(四)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可設青年委員,人數一般為委員人數的20%-30%。青年委員可參加本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的各項活動,但不參與委員會的有關表決。
(五)經批準設立的專業學組一般由30-45名組員組成,原則上每人只能加入本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的一個學組。專業學組設組長1人,副組長4-6人,由學組全體組員會議民主表決產生。
第七條 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委員、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青年委員、專業學組組員及組長、副組長應具備的條件:
(一)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委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本會會員;
2、應為在職、在崗人員,從事相關領域管理或專業技術工作,在業內有一定影響力;
3、熱心本會工作,積極參加本會與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的各項活動,工作認真,作風正派。
(二)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
除符合委員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較高醫院管理或專業管理水平,并在本專業領域有一定的影響和威望;
2、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
3、主任委員不得兼任本會其他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的主任委員職務;副主任委員原則上最多可在本會兩個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任副主任委員。
(三)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秘書:
除符合委員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服從正、副主任委員的領導,團結委員和廣大專業會員;
2、年富力強,能抽出一定時間從事專業委員會的有關工作;
3、具有一定的組織和文字工作能力。
(四)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青年委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本會會員;
2、熱心本會工作,有一定的組織領導能力,團結同行;
3、年齡一般在45歲以下。
(五)專業學組組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本會會員;
2、熱心本會工作,負責所在單位本學組專業工作;
3、年齡一般在50歲以下。
(六)專業學組組長、副組長應具備以下條件:
除符合專業學組組員基本條件外,組長、副組長應由專委會當屆委員或資深青年委員擔任并在并本專業具有一定的影響力,組長任期原則上不超過兩屆。
第八條 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學組組長、副組長、組員職責:
主任委員主持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的工作。
副主任委員協助主任委員負責分管委員會一定的具體工作。
委員接受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的領導,積極參與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的各項工作和活動。
專業學組組長負責學組工作并及時向主任委員報告。
專業學組副組長協助組長并分管學組相應的工作。
學組組員接受學組正、副組長的領導,積極參與學組及專業委員會的各項工作和活動。
第九條 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每屆任期為三年。因故不能按期換屆的,需向本會辦公室提出申請經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批準,且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專業學組換屆工作一般應在本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換屆后半年內完成。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換屆后,由本會與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工作會議討論學組換屆計劃,制定學組換屆方案并實施。
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及學組應制訂年度工作計劃并落實分工,于每年1月底提交本會辦公室。每年可組織1-2次赴外地活動,但須列入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及學組年度工作計劃,相關活動主題、地點及參加人員等需提前3周報本會審核。對組織開展的各項工作和活動應及將有關材料進行認真收集、整理并及時(一般1周內)報本會辦公室,同時做好資料的保管。換屆時應及時做好有關工作和材料的移交,保持工作的連續性。
第十條 換屆工作由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和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共同負責并成立換屆籌備組,一般由當屆的正、副主任委員、協會專職秘書或秘書長共同組成換屆籌備組。籌備組協商產生新一屆委員、青年委員候選人名單或候選單位框架,委員更新比例不少于總數的三分之一。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核新一屆委員、青年委員候選人名單或候選單位后,本會辦公室書面征求各單位意見,匯總產生新一屆委員、青年委員名單,報組織工作委員會審定。
第十一條 新一屆委員會正、副主任委員候選人名單由換屆籌備組、組織工作委員會從新一屆的委員中推薦產生,必要時征求各系統意見,在充分醞釀、民主協商的基礎上提出,報會長辦公會審定通過。
第十二條 按時召開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新一屆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選舉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選舉采取等額或差額無記名投票選舉,選舉時到會委員必須達到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方為有效;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的得票數須達到到會委員半數以上方可當選。主任委員任期一般為一屆,最多不超過兩屆。
第十三條 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委員的增補或調整:屆內如遇委員工作崗位變動或確因工作需要增補或調整,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每年年初(1月份)可提出申請,報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審定批準。
主任委員在任期內,因工作調動、身體等原因不宜繼續擔任主任委員職務的,由本人提出報本會批準后,可中止其職務。接任的主任委員人選由本會與分支機構共同研究提出,報會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后,經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表決通過后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的考核與獎懲:
(一)根據《上海市醫院協會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考核辦法(試行)》實行年度考核。
(二)每年召開一次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工作會議,主任委員代表所在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進行年度工作述職;同時本會組織對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進行考核。
(三)根據《上海市醫院協會專業委員會先進集體、先進個人評選辦法》,被評為先進和表揚集體的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由本會給予表彰和獎勵。
(四)對一年不參加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活動的委員,正、副主任委員,本會可根據情況通過相關程序進行調整。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兩年內不開展學術活動的,經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提議會長辦公會審核,提請本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后,按相關程序辦理終止手續并向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和上海市社團管理局報備。
第十五條 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不單獨開設銀行賬戶,財務核算統一納入本會管理,嚴禁設立“賬外賬”或“小金庫”。
第十六條 本規定經本會三屆四次理事會暨三屆六次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原《上海市醫院協會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管理規定》同時廢止。本規定的解釋權歸本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