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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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領導
監事會
組織工作委員會
學術委員會
自律維權委員會
專家咨詢委員會
會費標準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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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醫院協會(Shanghai Hospital Association,SHA)是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由本市依法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的醫療機構自愿組成的全市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的團體法人,于2007年12月21日正式成立。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民政局,行業管理部門是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自律,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執行國家衛生健康方針和政策,推動醫療機構的改革和高質量發展,提高醫療機構的管理水平,為保護人民健康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業務范圍包括:開展醫院管理交流、合作、研究、培訓、咨詢、編輯、出版、科普,加強自律、正能量宣傳,承辦政府、相關部門委托工作。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章程規定的職權。第四屆理事會、第二屆監事會于2021年9月29日由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陳建平同志任會長,方秉華同志任監事長。本會下設綜合辦公室、上海市醫院綜合評價(評審)中心和上海市醫療質量控制管理事務中心3個辦事機構;成立組織、學術、自律維權、專家咨詢4個委員會以及醫療質量管理等28個專業委員會;先后成立上海市肺栓塞和深靜脈血栓防治(VTE)聯盟、上海市醫院患者安全聯盟。
本會自成立以來堅持依法辦會、自主辦會、民主辦會、廉潔辦會、創新辦會的原則,積極搭建醫院管理學術交流平臺,組織開展國際、國內、本市各類學術研討,助推深入醫改,促進全市醫院管理高質量發展;組建了“長三角醫療質控高質量同質化協作”平臺;2009年始設立了“上海市醫院協會醫院管理研究基金”,組織開展多中心研究,積極調研,建言獻策;2017年始舉辦“上海市醫院新媒體宣傳節”,已舉辦三屆;2020年開展首屆“上海醫院管理創新獎”評選,促進醫院臨床研究創新。
受市衛健委委托,2009年組建上海市醫院綜合評價(評審)中心,負責本市各級各類醫院的標準制定、咨詢、培訓和現場具體評審工作;2012年成立了上海市醫療質量控制管理事務中心,承擔對全市市級醫療質控中心的日常管理和監督等工作。開展本市醫療機構臨床合理用藥監測、單病種質量控制管理、臨床路徑試點管理、品管圈等科學管理工具的推進、抗生素的臨床應用管理培訓、病案首頁疾病診斷編碼培訓、上海市臨床藥師在職規范化分級培訓等國家和市衛健委相關部門委托工作。
協會成立以來,堅持初心使命,努力服務社會。積極開展公益活動,進行對口幫扶,積極抗疫,做好常態防控。2013年始每年舉行“灑向人間都是愛”大型義診活動;2016年成立“上海市紅十字白求恩志愿醫療服務隊”;每年組織到社區進行合理用藥科普宣傳,組織醫院管理專家開展“西部行醫院管理義務講學”、到安徽山區、革命老區進行義診和義務授課。2016年與第一批上海組團式援藏醫療隊共同創辦“中國西藏自治區醫學珠峰論壇”連續舉辦六屆,組織專家對日喀則市人民醫院“沖三甲”進行指導幫扶。2020年起在抗擊新冠疫情中,協會秉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迅速響應,發揮了專業性社會組織作用;認真落實并積極進行常態化疫情防控下醫療質量和安全相關培訓和指導。
本會2009年起連年被上海市醫事團體聯合管理發展中心和黨委評為先進集體,2020年榮獲“抗疫先進集體”稱號;2013年被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授予“上海市先進社會組織”;2014年通過上海市社團管理局“5A級”社會組織規范化建設的評估,2020年通過社會組織5A級復評審;2021年被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會組織管理局選為“百佳社會組織”。
(經2026年4月28日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市醫院協會”,英文名稱是: Shanghai Hospital Association,縮寫是 SHA。
第二條 本會是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行業協會商會條例》等有關規定,在本市登記成立的,由本市依法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的醫療機構、醫學相關單位,以及醫院管理相關人員自愿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本會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基礎保障條件。
第四條 本會建立黨組織和管理層集體學習、工作會商等制度。黨組織應參加或列席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等有關會議。
黨組織參與重大事項的決策,主要包括制定或修改章程、確定或調整會費標準、完善管理制度、重要人事安排、重要業務活動、開展涉外活動、大額經費支出、接受大額捐贈、重大資產事項等。
第五條 本會的宗旨: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自律,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執行國家衛生健康方針和政策,推動醫療機構的改革和高質量發展,提高醫療機構的管理水平,為保護人民健康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六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七條 本會的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范圍、活動原則
第八條 本會的任務,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代表、行業協調,具體為: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宣傳并貫徹國家衛生與健康工作方針政策,協助政府加強行業自律性管理,促進醫德醫風建設,依法維護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助推和諧有序的醫療環境和秩序的建設;
(二)結合醫院管理的重點、熱點、難點問題,開展學術研討、交流;組織相關調查研究,反映醫療機構的真實情況和訴求,為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制訂提供科學、客觀依據;促進醫療機構與政府相關部門、有關社會團體、新聞媒介等之間的溝通和協作;
(三)開展醫院管理科學理論、方法、規范、標準的研究和學術交流,促進醫院質量、安全、患者服務、績效、臨床研究、發展新質生產力等管理的持續改進和創新發展;
(四)在會員范圍內組織醫院管理政策、研究課題的申報、推薦與評選,鼓勵和支持醫院管理學術著作及論文的發表,
獎勵并宣傳會員單位的醫院管理創新項目、優秀醫院管理者,
積極推廣實踐探索、研究成果;
(五)開展醫院管理專業及相關領域的繼續教育,推廣國內外先進的管理理念、經驗和做法,提高醫院管理者的專業技能、水平和綜合能力;組織開展醫院管理及相關人員的專業培訓及考核;
(六)接受政府部門委托,開展醫院管理規范、標準制定等相關工作;
(七)多渠道、多形式地開展健康科學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為提高人民群眾健康水平、促進健康中國建設服務;
(八)支持基層醫療機構管理工作,支援上海對口幫扶地區、西部地區醫療衛生管理水平的提高;
(九)開展醫院管理相關的咨詢與服務工作,編輯出版醫院科學管理方面的學術期刊、書籍及信息資料、音像制品等;
(十)促進與國內外醫院管理同行、醫療機構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十 一)領導下屬分支機構按照協會章程開展活動,考核并獎勵取得優異成績的專業委員會、委員及會員,以及在協會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工作人員;
(十二)承辦中國醫院協會委托的相關工作。
第九條 本會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入會,阻礙會員退會;
(二)在會員間實施歧視性待遇;
(三)通過協商協調、制定行業規則或者其他方式排除、限制競爭;
(四)利用行業影響力,限制會員開展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參與社會活動;
(五)違規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授牌、命名等活動;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宣傳國家衛生與健康工作相關政策,開展調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議,組織醫院管理領域的交流、培訓、公益活動,提供專業咨詢、編輯、出版等服務,加強自律維權、正能量宣傳,承接政府相關部門委托工作。
第十一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愛黨愛國愛社會主義,自覺維護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自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準的章程開展非營利性活動;
(二)堅持民主辦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決策、民主選舉和民主管理制度,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并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三)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四)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二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單位會員一般由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代表該單位在本會行使會員的權利、履行會員的義務。單位會員調整其代表,須經理事會確認。失信被執行人為個人的不得代表單位會員參加本會。
單位會員應涵蓋本市行業內具有代表性的單位,兼顧不同規模、所有制形式和區域分布,確保行業廣泛性和代表性。
第十三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個人會員
1. 自愿加入本會;
2. 承認本會章程;
3. 按時繳納會費;
4.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從事醫院管理相關的專家、學者和管理人員。
(二)單位會員
1. 自愿加入本會;
2. 承認本會章程;
3. 按時繳納會費;
4. 獲得衛生行政部門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本市醫療機構;
5. 解放軍和武警部隊主管部門核準的面向社會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
6. 與醫院管理相關的科研、教學等機構。
7. 在本市注冊登記,在醫藥衛生領域內有良好信譽,熱心協會工作,積極參與支持本會開展業務活動的企業。
第十四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授權的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核同意,發放入會登記表;
(三)頒發會員證。
第十五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會員名冊、理事(常務理事)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會議紀要、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五)提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積極參與本會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 本會會員未經授權,不得以本會名義開展活動。本會會員不得利用其經營規模、市場份額等優勢,限制其他會員在本會中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擔任理事、監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等職務的,應按本章程有關規定辭去職務后申請退會。
第十九條 會員如在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經組織工作委員會確認,視為自動退會并取消其本會會員資格。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組織工作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并在理事會上通報后公示。
會員資格被取消,會員擔任的相應職務也一并終止。
會員如對取消會員資格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授權的組織工作委員會作出答復,必要時提交理事會審議后答復。
第二十條 本會建立完整的會員名冊和會員誠信檔案及數據庫,并根據變化情況及時調整。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和監督機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本會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的權益,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在職務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從事損害本會利益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到期應召開換屆大會。如遇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代表過半數同意,決議方為有效。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應提前 7 個工作日,將大會的主要議題、召開時間、召開地點書面通知各會員代表。
經半數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如會長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議理事或者會員可推選召集人。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通知全體會員代表并告知會議議題。
會員代表可以委托其他會員代表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托書,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每個會員只能接受 一份委托。
第二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或修改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程序;
(二)制定或修改章程;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
(四)制定或修改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監事長選舉辦法;
(五)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八)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九)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每屆任期 4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如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理事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并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會費標準草案,監事、理事、常務理事、協會負責人選舉辦法草案報會員代表大會審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或者終止,并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五)選舉或者罷免本會負責人、常務理事;
(六)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七)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聽取、審議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 1 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 7 個工作日通知全體理事并告知會議議題。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每個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增補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理事辭去職務,可以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報理事會同意后,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其理事資格經會員代表大會確認后,自理事會同意之日起失效。
理事單位的代表調整,可以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報理事會同意后,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自理事會同意之日起生效。會長單位、副會長單位調整代表的,需依章程重新選舉。
監事會成員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七條第一、三、四、五、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召集,提議常務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 7 日通知全體常務理事并告知會議議題。
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由常務理事本人出席。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常務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每個常務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補選的常務理事未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之前可以列席常務理事會,但沒有表決權。
常務理事辭去職務,可以向常務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經常務理事會同意后,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其常務理事資格經理事會確認后,自常務理事會同意之日起失效。
常務理事單位調整代表,可以向常務理事會提出申請,由常務理事會同意后報理事會確認。常務理事單位的代表調整經理事會確認后,自常務理事會同意之日起生效。
監事會成員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采取民主方式進行。選舉理事、監事、常務理事、監事長、負責人,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應當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由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會后向全體會員公告,涉及重大事項應抄報登記管理機關及業務主管單位。
第三十二條 本會負責人、監事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 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和監事: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 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五)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
第三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副會長的任期4年,會長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繼續連任的,須事先經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方可任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五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的負責人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二)從事本行業事務 5年以上,熟悉行業情況,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
(三)社會信用記錄良好,不得被限制消費;
(四)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
(五)未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六)無刑事處罰記錄(過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會議會議;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并實行分工負責制。
第三十七條 本會設日常辦事機構:綜合辦公室(含秘書處、財務、學術科教、組織工作等),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設專項工作機構:上海市醫院綜合評價(評審)中心、上海市醫療質量控制管理事務中心,處理醫院評審評價、醫療質量控制管理事務相關工作。
副會長兼秘書長負責主持綜合辦公室日常事務性工作,以及溝通協調兩個中心工作。
設立日常辦事機構須經理事會同意,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三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秘書長應當有較強的事業心與責任感,熟悉社會組織法規政策及相關知識,有良好的組織協調、表達、溝通和創新能力。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理事會提議聘用或辭退各機構工作人員;
(六)向會長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九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在本會領導下開展工作。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一般不得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的監事產生。監事會由 9 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 1 名,副監事長 2 名。監事應當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熱愛社團工作,原則性強,公道正派,敢于和善于提出意見建議。監事由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推薦或從會員中產生并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
正副監事長由監事會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或罷免。本會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和秘書處工作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相同。監事可連選連任。
增補監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監事會補選,補選監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補選的監事在未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之前,可以列席監事會,但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監事辭去職務,可以向監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報監事會同意后,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其監事資格經會員代表大會確認后,自監事會同意之日起失效。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的權利和義務: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等開展業務活動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六)主持召開本會內部矛盾調解會議,協調各方意見形成調解方案或協議,督促調解方案或協議的執行,必要時可提出解決方案并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執行。
監事會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每半年必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議,可以臨時召開監事會。如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可委托其他監事召集和主持。
監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全體監事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監事會的選舉和表決,應采取民主表決方式進行,重大事項必須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于:
(一)按照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的會費;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愿捐贈、支持或贊助的經費;
(三)政府委托項目或政府購買服務的經費;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申請獲得的研究經費;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等。
本會應當制訂會費標準及相關管理制度,依據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工作成本等因素,結合行業和會員實際,合理確定會費標準和服務清單。列入會費服務清單的服務項目,不得另行向會員收取費用。
本會接受捐贈和資助,應當以自愿為原則,簽訂協議,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等,不得以捐贈、資助名義強行攤派或進行利益輸送等不當牟利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會接受境外捐贈與資助的,應當將接受捐贈與資助及使用的情況向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報告。
第四十五條 本會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本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第四十六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等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本會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的福利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具體由理事會按照國家相應的政策規定制定執行,從本會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七條 本會建立健全人才培養體系,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吸納有社團會員管理、會計專業技術職業技能、社會工作者水平評價等級和法律、會計職業資格等的人才,合理確定工作人員薪酬水平,建立健全薪酬水平正常增長機制。
第四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出資人對投入本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四十九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使用國家規定的社會團體票據。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五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一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五十二條 本會進行換屆應當進行財務審計,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本會注銷清算前,應當進行歇業財務審計。
第六章 年度檢查、重大事項報告及信息公開
第五十三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四條 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重大事項報告的相關要求和指引,履行報告義務。
第五十五條 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履行信息公開義務。
本會建立內部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向會員公開下列事項:
(一)經費收入和使用情況;
(二)會費標準、依據和服務內容;
(三)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決議或決定。
第七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五十六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無法按章程規定的任務和業務范圍繼續開展活動;
(二)因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解散的;
(三)決議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五十七條 本會終止,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五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
本會的剩余財產,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九條 本會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自清算結束之日起 15日內,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和清算報告書,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完成注銷登記后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章程經 2026年4月28日舉行的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后15 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自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為準。
(經2026年4月28日上海市醫院協會第五屆理事會第一次全體理事會議選舉產生)
會 長
王興鵬 上海申康醫院發展中心原主任
副會長(按姓氏筆畫為序)
馬 駿 上海市同仁醫院院長
王小冬 上海市醫院協會秘書長
王 澎 上海市浦東新區公利醫院院長
付 晨 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副主任
吳 皓 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第九人民醫院原院長
余 波 上海市浦東醫院原院長
陳義漢 上海市東方醫院院長
陳昕琳 上海中醫藥大學附屬龍華醫院院長
陳 睦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一級巡視員
范小紅 上海市公共衛生臨床中心黨委書記
林謀斌 上海市楊浦區中心醫院院長
鄭 寧 復旦大學附屬華山醫院黨委書記
鄭興東 上海市第一人民醫院院長
鄭益川 上海申康醫院發展中心副主任
趙 敏 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院長
胡偉國 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瑞金醫院黨委書記
保志軍 華東醫院院長
夏 強 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仁濟醫院院長
顧建英 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黨委書記
徐紀平 海軍軍醫大學第二附屬醫院院長
徐財明 海軍軍醫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政治委員
殷善開 上海市第六人民醫院原院長
郭永瑾 上海健康醫學院黨委書記
虞 濤 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新華醫院黨委書記
潘曙明 上海市普陀區中心醫院院長
秘書長(兼)
王小冬 上海市醫院協會秘書長
(經2026年4月28日上海市醫院協會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并經第三屆監事會第一次全體監事會議選舉產生正副監事長)
監事長
瞿介明 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瑞金醫院原黨委書記
副監事長(按姓氏筆畫為序)
白 云 上海市浦東新區衛生健康委員會黨委書記、主任
胡華忠 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
監事(按姓氏筆畫為序)
王諾貝 上海市肺科醫院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
李 晨 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醫政處副處長
宋國明 上海市第一人民醫院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
鄭軍華 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仁濟醫院原黨委書記
趙 慶 上海中醫藥大學附屬岳陽中西醫結合醫院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
胡 強 上海市第八人民醫院黨委副書記、執行院長
(經2021年9月29日上海市醫院協會第四屆理事會第一次全體理事會議表決通過)
主任委員
汪昕 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原黨委書記
副主任委員
鄭興東 上海市第一人民醫院院長
高文 華東醫院原院長
夏強 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仁濟醫院院長
委員(按姓氏筆畫為序)
于廣軍 上海市兒童醫院原院長
馬駿 上海市同仁醫院院長
艾開興 上海市肺科醫院原院長
孫萬駒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醫院院長
沈輝 上海中醫藥大學副校長
張浩 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上海兒童醫學中心院長、黨委副書記
范小紅 上海市公共衛生臨床中心黨委書記
鐘海忠 長海醫院原院長
秦凈 上海市第一人民醫院黨委書記
郭永瑾 上海健康醫學院黨委書記
程蔚蔚 中國福利會國際和平婦幼保健院榮譽院長
潘常青 上海市胸科醫院原院長
(經2021年9月29日上海市醫院協會第四屆理事會第一次全體理事會議表決通過)
主任委員
寧光 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瑞金醫院院長
副主任委員
陳義漢 同濟大學附屬東方醫院院長
吳皓 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第九人民醫院院長
殷善開 上海市第六人民醫院院長
委員(按姓氏筆畫為序)
何萍 上海市醫院協會醫學人工智能管理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余波 上海市浦東醫院原院長
陳爾真 上海市醫院協會醫療質量管理專業委員會名譽主委、上海市醫療質量控制管理事務中心主任
邵建華 上海市醫院協會醫院醫療保險管理專業委員會名譽主委
周行濤 復旦大學附屬眼耳鼻喉科醫院院長
周嘉 上海中醫藥大學附屬岳陽中西醫結合醫院原院長
趙蓉 上海市醫院協會日間手術管理專業委員會原主任委員
鐘力煒 上海中醫藥大學副校長
秦環龍 上海市第十人民醫院原院長
徐叢劍 復旦大學附屬婦產科醫院原院長
黃國英 復旦大學附屬兒科醫院原院長
(經2021年9月29日上海市醫院協會第四屆理事會第一次全體理事會議表決通過)
主任委員
王興鵬 上海申康醫院發展中心書記、主任
副主任委員
唐國瑤 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新華醫院原黨委書記
鄒和建 復旦大學附屬華山醫院原黨委書記
周華 上海中醫藥大學附屬曙光醫院原院長
委員(按姓氏筆畫為序)
王杰寧 上海市第七人民醫院原院長
呂飛舟 上海市第五人民醫院院長
李欽傳 上海市東方醫院常務副院長
楊新潮 上海市第一婦嬰保健院黨委書記
吳曉峰 上海市質子重離子醫院黨委書記
季慶英 上海市醫院協會醫務社會工作與志愿服務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
鄭軍華 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仁濟醫院黨委書記
鄭鵬翔 楊浦區中心醫院原院長
封蔚 華東療養院原黨委書記
徐一峰 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原院長
郭小毛 復旦大學附屬腫瘤醫院原院長
(經2021年9月29日上海市醫院協會第四屆理事會第一次全體理事會議表決通過)
主任委員
陳志榮 上海市衛生局原黨委書記、局長,上海市醫院協會原會長
副主任委員
趙偉星 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主任,上海申康醫院發展中心原黨委書記
何夢喬 上海市第六人民醫院原院長,上海市醫院協會原副會長
朱正綱 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瑞金醫院原院長,上海市醫院協會原副會長
李靜 第二軍醫大學長海醫院原院長,上海市醫院協會原副會長
丁強 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教授、上海市醫院協會原副會長
李衛平 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仁濟醫院原院長,上海市醫院協會原副會長
委員(按姓氏筆畫為序)
于德華 楊浦區中心醫院原黨委書記、上海市醫院協會原副會長
王玉琦 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原院長,上海市醫院協會原副會長
劉中民 上海市東方醫院原院長、上海市醫院協會原副會長
劉國華 上海市第一人民醫院原院長、黨委書記,上海市醫院協會原副會長
孫錕 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新華醫院院長,上海市醫院協會原副會長
花根才 普陀區衛生健康委原主任,上海市醫院協會原副會長
李宏為 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瑞金醫院原院長,上海市醫院協會原副會長
張志愿 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第九人民醫院原院長,上海市醫院協會原副會長
張殿勇 長征醫院原院長,上海市醫院協會原副會長
范先群 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院長、黨委副書記,上海市醫院協會原副會長
范關榮 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仁濟醫院原院長,上海市醫院協會原副會長
金其林 楊浦區衛生健康委原主任,上海市醫院協會原副會長、顧問
賈偉平 上海市第六人民醫院原院長,上海市醫院協會原副會長
顧小萍 復旦大學附屬華山醫院原黨委書記,上海市醫院協會監事會原副監事長
徐衛國 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新華醫院原院長,上海市醫院協會原副會長
諸葛立榮 上海申康醫院發展中心原副主任,中國醫院協會建筑系統研究分會主任委員
樊嘉 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原院長,上海市醫院協會原副會長
瞿介明 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瑞金醫院原黨委書記,上海市醫院協會原副會長
(經2026年4月28日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為規范本會會費收取、使用和管理,確保協會工作正常開展,根據《關于取消社會團體會費標準備案規范會費管理的通知》(民發〔2014〕166 號)、《關于進一步規范社會團體會費票據使用管理的通知》(財辦綜〔2016〕99 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業協會商會收費的通知》(國辦發〔2020〕21 號)和《行業協會商會收費行為合規指南》(市場監管總局 中央社會工作部 民政部〔2024〕32 號)文件精神及本會章程,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會會費標準及管理辦法。
第一章 會費標準
第一條 繳納會費是會員應該履行的義務,凡自愿申請,經審核同意加入本會的會員,每年應按時按標準繳納會費。
第二條 根據本會章程規定,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本會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會費標準具體如下:
一、個人會員:
每人每年 25 元,每屆(4 年)100 元。
二、單位會員:
(一)醫療機構:
1. 會員:每年 2000 元;
2. 理事:每年 3000 元;
3. 常務理事:每年 4000 元。
(二)企業:
1. 會員:每年 10000 元;
2. 理事:每年 30000 元;
3. 常務理事:每年 40000 元。
第二章 會員服務
第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后,可享有以下服務:
(一)為會員搭建開展醫院管理學術研討、交流的平臺;
(二)為會員提供相關政策解讀、宣傳、咨詢等服務;
(三)組織會員開展相關調查研究,反映醫療機構真實情況和訴求;
(四)為會員開展醫院管理領域的交流、培訓、科普、公益活動,提供專業咨詢、編輯、出版等服務,推廣國內外先進的管理新理念、新經驗和新技術等;
(五)加強醫院管理課題資助,激勵會員臨床研究創新;
(六)組織會員對醫療行業管理、規范等相關指南或標準的研究制定并發布推廣;
(七)組織會員進行區域交流學習,互學互鑒,促進醫院高質量發展;
(八)在會員中開展牢記和踐行初心使命學習教育,加強自律,通過新媒體弘揚行業正能量;
(九)發布會訊及相關簡訊,便于會員了解協會動態。
第三章 交費辦法
第四條 新入會會員不滿半年的,按50%繳納;超過半年的,按全年繳納。
第五條 會員因特殊情況需減免會費的,可提出會費減免申請,由本會理事會授權委托組織工作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準予減免。
第六條 本會理事會授權組織工作委員會負責會費收取工作。
第四章 會費管理
第七條 本會嚴格遵守國家和本會的財務規定,加強會費的管理。會費使用接受本會監事會、會員的監督,接受政府相關部門的財務監督和審計。
第八條 本會制定或調整會費標準,應根據規定的程序,經會員代表大會投票表決通過方可正式實施。
第九條 本會會費設立專賬管理,在收到會員的會費后,開具財政部監制上海市專用的社會團體會費統一票據。
第十條 收取的會費主要用于為會員提供服務以及按照本會的業務范圍開展的各項活動等支出,每年接受第三方審計,并在理事會上報告。
第十一條 本會根據內部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向會員公開經費收入和使用情況,并在社會團體年檢時填報會費收支情況。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執行。本辦法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本辦法經上海市醫院協會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向全體會員公開,自表決通過之日起正式實施。
地址1:上海市黃浦區延安東路700號1001室
電話:021-63308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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